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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71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束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4MACNTCDL5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涌锦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8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718号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劳丽诗润颜亮泽粉底液02自然色”,该产品包装盒的信息为“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英彩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30259”,并不是实际生产者广州束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我局已对上述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原料予以扣押。2024年6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受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相关产品的生产指令单及加工合同,根据上述资料及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涉嫌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共生产5518瓶(其中完成塑封423瓶,未完成塑封5095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加工合同,我局认定涉案产品货值为1元/瓶,合计5518元。因涉案产品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因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未流入市场,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及时整改。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综合考量,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已完成塑封“劳丽诗润颜亮泽粉底液02自然色”423瓶、未完成塑封“劳丽诗润颜亮泽粉底液02自然色”5095瓶、瓶盖内外衬1箱、空瓶5箱、外包装纸盒3箱;2、处以10000元罚款。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16日

罚没 1

广州束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束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30235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永光路8号101房201房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永光路8号1栋一楼101房、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CNTCDL5H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马涌锦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10月0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0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束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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