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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罚〔2024〕0710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东莞市长安乐佳壹化妆品店
注册号92441900MACPN1MBX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梁广林
违法行为类型《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罚〔2024〕0710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至2023年12月25日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化妆品“科颜氏高保湿三步骤礼盒”1盒,获取违法所得688元,涉案货值金额688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化妆品合法来源证明。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在商品流通领域查获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该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警告2.罚款2637.60元3.没收违法所得688.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30日

罚没 3325.6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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