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69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韩术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304596843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彦奇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690号
2024年06月05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转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广州玟莎化妆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涉嫌违法案件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4】564号),反映当事人经飞行检查,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9月08日至2023年09月18日生产了上述批次的玛雅密码水晶玫瑰嫩肤软膜粉205包,其中5包用于产品自检,未进行产品成品留样,剩下的200包于2023年09月18日入库成品仓。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1日至2023年09月21日生产了上述批次的密码玫瑰精粹美颜软膜粉205包,其中5包用于产品自检,未进行产品成品留样,剩下的200包于2023年09月21日入库成品仓。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8日将上述批次的玛雅密码水晶玫瑰嫩肤软膜粉200包销售给河南天兴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6元/包,目前库存为0。于2023年09月21日将上述批次的玛雅密码玫瑰精粹美颜软膜粉200包销售给河南天兴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6元/包,目前库存为0。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组2024年05月15日至16日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时出具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综合评定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编号:GDCEC-0-化-05-R05)、《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报告》(编号:GDCEC-0-化-05-R06)、《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综合评定报告》(编号:GDCEC-0-化-05-R07)。),经审核,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了上述批次的玛雅密码玫瑰精粹美颜软膜粉、玛雅密码水晶玫瑰嫩肤软膜粉。经审核,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及销毁文件为虚假材料,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于2023年09月08日至2023年09月21日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上述批次的玛雅密码玫瑰精粹美颜软膜粉、玛雅密码水晶玫瑰嫩肤软膜粉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为2400元,货值金额为2460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的违法所得2400元;二、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处以4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424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05日
罚没 4.24万 元
广州市韩术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韩术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9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唐阁南路16号、24号厂房2、3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唐阁南路16号、24号厂房2、3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304596843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黄晨玥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粉单元(散粉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2月1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2月0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韩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