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4〕75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肌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4340111268K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舒锦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758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ZISERENSHENG姿色人生美肌持妆BB霜(批号:E310723/GM;规格:35ml)”在2024年化妆品国家抽检中被检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详见《检验报告》(编号:2024HC0291)。上述涉案产品于2023年6月8日生产,共生产500支上述批次产品,收取委托加工费300元。上述涉案批次产品因为来料已含防晒成分,但由于当事人在产品备案时,疏忽大意,未在备案信息上载明。上述涉案批次产品按同类型规格的产品核算,包工包料3.5元/支,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732.5元,违法所得为300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20000元;罚没款总计203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06日
罚没 2.03万 元
广州肌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肌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420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升路10号1栋301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升路10号1栋301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340111268K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舒邦德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10月1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4月1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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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