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3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维她丽精细化工厂 |
注册号 | 91440111668116089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万国文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35号
接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报告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1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送到:1、《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GC24410814),报告标示广州市白云区维她丽精细化工厂生产名称为“维她丽染发膏葡萄酒红色(批号:202401WTL、限用日期:2027/1/7、规格:80ml+90ml)”产品被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1-萘酚。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A******************,报告标示广州市白云区维她丽精细化工厂生产名称为“维她丽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401、限用日期:2027/1/22、规格:(120ml×2)/盒”产品(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4-氨基-2-羟基甲苯。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车间、办公室、留样室、成品仓库等场所,均未发现上述报告所述产品,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产品的“广州维她丽销售单”,销售单小时收货人姓名“郑州妆急送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千姿百态化妆品店”,当事人称,报告所述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的,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当事人对上述报告中的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没有做生产批记录和原料采购记录、没有留样。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同时存在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等行为,我局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8日生产销售“维她丽染发膏葡萄酒红色(批号:202401WTL、限用日期:2027/1/7、规格:80ml+90ml)”200盒给“郑州妆急送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3元/盒,销售金额600元,于2024年1月23日生产销售销售过“维她丽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401、限用日期:2027/1/22、规格:(120ml×2)/盒”200盒给“千姿百态化妆品店”,销售单价2元/盒,总收入400元,两款产品总共收入100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后,于2024年7月11日对不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二、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21000元。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款32000元;二、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万国文处罚款25000元;三、责令停产停业5日。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6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59000元;三、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万国文处罚款25000元;四、责令停产停业5日。上述罚没款共计:185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1日
罚没 16万 元
广州市白云区维她丽精细化工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维她丽精细化工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31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村六社白尾竹自编4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村六社白尾竹自编4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68116089X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万国文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19年10月2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10月2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白云区维她丽精细化工厂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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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