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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02091219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东莞市塘厦雪姬化妆品店 |
注册号 | 92441900MABU03TY5B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傲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14日 |
东市监处罚〔2024〕020912199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4日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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