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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02091219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东莞市塘厦雪姬化妆品店
注册号92441900MABU03TY5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傲雪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9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4〕020912199号


经查明,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2盒“邹氏玫瑰精油;限用日期及生产批号:见标识(D117C6;2023/04/25)”、4盒“邹氏薰衣草精油;限用日期及生产批号:见标识(D274C4;2023/09/29)”以及3盒“邹氏依兰精油;限用日期及生产批号:见标识(D117C1;2023/04/25)”待售。上述化妆品售价均为10元/盒,因其已超过使用期限,我局对上述化妆品进行现场扣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从深圳市邹铂氏养生精油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邹氏玫瑰精油”“邹氏薰衣草精油”“邹氏依兰精油”,进货单价不详。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用于核算销售的记录,我局亦未能提取当事人可用于核算非法所得的证据,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90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时未履行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7月11日被我局查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警告2.罚款6000.00元3.没收非法财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4日

罚没 6000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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