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4〕79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歆芳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CPYPL7B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蒋翠英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796号
经查,当事人2022年8月16日生产了208盒PahKen帕克宝贝弹力素(批号:2022/08/16),留样3盒,内部人员试用25盒,以总价0元发给***(个人)180盒作市场推广用,并于2024年7月31日召回了142盒不合格产品。上述化妆品于2024年6月4日由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出不得添加(驻留类产品)的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因检出禁用成分含量仅0.0006%,排除人为主观故意添加可能。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所得为0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1.没收PahKen帕克宝贝弹力素(批号:2022/08/16)145盒;2.罚款1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4日
罚没 1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