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80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793450430H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惠党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1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809号
经查明:2021年10月07日,当事人自行灌装生产“嘉瀛染发膏(34)(批号:AJ070408-7/18,限用日期:2024/10/7、规格:100ml)”共954盒,其中1盒用于自检,3盒留样,于2021年10月12日销售了950盒,销售价为1.8元/盒。2024年04月25日,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2024-HZ-SJ-0026),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嘉瀛染发膏(34)(批号:AJ070408-7/18,限用日期:2024/10/7、规格:100ml)”进行检验,结论为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结果不符合规定。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工作结束,确认未能召回上述已销售的“嘉瀛染发膏(34)”,故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717.2元,违法所得为1710元。因飞检当天当事人未有其他成品出产,具有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成品为“圣菲灵染发膏(75)植物调理型(批号:BDC110416、国妆特字20233605、净含量:90ml)”、“嘉瀛染发膏(03)(批号:ADD250401、国妆特字G20210941、净含量:100ml)”、“嘉瀛染发膏(05)(批号:ADC080407、国妆特字G20212166、净含量:90ml)”、“嘉瀛染发膏(02)(批号:ADE120309、国妆特字G20200466、净含量:800ml)”,故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4469.6元,违法所得为34440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嘉瀛染发膏(34)(批号:AJ070408-7/18,限用日期:2024/10/7、规格:100ml)”3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710元;三、罚款人民币85000元。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圣菲灵染发膏(75)植物调理型(批号:BDC110416、国妆特字20233605、净含量:90ml)2盒、嘉瀛染发膏(03)(批号:ADD250401、国妆特字G20210941、净含量:100ml)2盒、嘉瀛染发膏(05)(批号:ADC080407、国妆特字G20212166、净含量:90ml)2盒、嘉瀛染发膏(02)(批号:ADE120309、国妆特字G20200466、净含量:800ml)2盒;二、没收违法所得34440元;三、罚款551513.6元(货值16倍)。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9日
罚没 67.27万 元
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51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盆村安乐南街自编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盆村安乐南街自编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93450430H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惠党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09月1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5年09月0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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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