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行政处罚 > 正文内容

(食药) 刘鹤泉(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璟尚美发美容院)涉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李锦聪3年前 (2022-06-14)上海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食药) 刘鹤泉(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璟尚美发美容院)涉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浦处〔2020〕15202000156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

名称

刘鹤泉

注册号

3101156012405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鹤泉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0018万元,罚款0.0036万元,责令停止经营化妆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注【李锦聪】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化妆品文书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eijinci.cn/chufa/post/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