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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妮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碧奥泉 净透水凝气垫CC霜”【罚款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9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1-10)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9号


当事人:广州妮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115944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工业区五路8号C栋2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

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A22ZG00457)和复检报告《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WB20225735,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广州妮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碧奥泉 净透水凝气垫CC霜”(生产批号:2022/03/12),检出砷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2日生产“碧奥泉 净透水凝气垫CC霜”928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剩余920盒分三次售出,分别是:1、于2022年5月8日销售20盒给被抽样商家“万盛经开区妙妍化妆品经营部”,单价7.84元,销售收入156.8元;2、于2022年8月5日售出200盒,单价6元,销售收入1200元;3、于2022年7月13日售出,单价6元,销售收入4200元。上述共计销售收入5556.8元,违法所得5556.8元,货值5605.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成品入库单、销售出货单、检验记录、产品批次记录、《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A22ZG00457)、《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WB20225735询问调查笔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资质。

我局于2022年 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556.8元;

二、罚款2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30556.8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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