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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珂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活动【罚款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1-04)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号


当事人:广州珂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MA59D4NY0Q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大布路工业区21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端午             

2022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大布路工业区216号的广州珂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活动,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未取得儿童护肤类化妆品条件的情况下,生产“可瑞西”系列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委托方:德国可瑞西制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45-51号其士大厦803室;被委托方:广州珂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大布路工业区216号3、4层,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017)9256瓶,留样8瓶已被销毁,共计销售9248瓶,其中包材由委托方提供,按料体和人工费收取货款,违法所得合计4722.77元,货值合计8899.03元。上述产品均销售至德国可瑞西制药有限公司。

其中:1、宝贝倍润修护面霜(批号:KRX22082701,型号50g/瓶,EXP 2025/08/26) 生产1665瓶,留样1瓶,货值金额0.76元/瓶(其中:人工费0.2元/瓶,料体0.18元/瓶,包材费0.38元/瓶)销售金额632.32元,货值1265.4元;2、宝贝婴儿保湿润肤乳(批号:KRX22082702 ,型号:100ml,EXP 2025/08/26)生产613瓶,留样1瓶,货值金额1.06元/瓶(其中:人工费0.21元/瓶,料体0.3元/瓶,包材费0.55元/瓶)销售金额312.12元,货值649.78元;3、宝贝婴儿水分面霜(批号:KRX22082602,型号:50g/瓶EXP 2025/08/25) 生产3993瓶,留样1瓶,货值金额0.78元/瓶(其中:人工费0.2元/瓶,料体0.2元/瓶,包材费0.38元/瓶)销售金额1596.8元,货值3114.54元;4、宝贝婴儿柔润洗发沐浴露(批号:KRX22082902,型号:220ml EXP 2025/08/28 )生产547瓶,留样1瓶,货值金额1.07元/瓶(其中:人工费0.22元/瓶,料体0.3元/瓶,包材费0.55元/瓶)销售金额283.92元,货值585.29元;5、宝贝新生温和洗发沐浴露(批号:KRX22082901,型号:220ml ,EXP 2025/08/28)生产1000瓶,留样1瓶, 货值金额1.07元/瓶(其中:人工费0.22元/瓶,料体0.3元/瓶,包材费0.55元/瓶)销售金额519.48元,货值1070元;6、宝贝婴儿植物安抚油(批号:KRX22082801,型号:100g EXP 2025/08/27 ) 生产595瓶,留样1瓶,货值金额1.61元/瓶(其中:人工费0.21元/瓶,料体0.85元/瓶,包材费0.55元/瓶)销售金额629.64元,货值957.95元;7、宝贝婴儿柔润洗发沐浴露(批号:KRX22082703,型号:500ml EXP 2025/08/26)生产677瓶,留样1瓶,货值金额1.49元/瓶(其中:人工费0.24元/瓶,料体0.65元/瓶,包材费0.6元/瓶)销售金额601.64元,货值1008.73元;8、宝贝新生温和洗发沐浴露(批号:KRX22082704,型号:500ml EXP 2025/08/26)生产166瓶,留样1瓶,货值金额1.49元/瓶(其中:人工费0.24元/瓶,料体0.65元/瓶,包材费0.6元/瓶)销售金额146.85元,货值247.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委托加工合同、产品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名称对应的产品是当事人在2022年7月1日前通过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备案后生产销售过的化妆品,当事人并非主观故意生产儿童护肤类化妆品,经营地址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是专用设备,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案件性质: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定性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722.77元;

二、罚款50000元。

(罚没合计:54722.77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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