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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罚没1.4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3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1-13)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3号


当事人: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673468150L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东凤西路东源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杨迪

     

2022年10月27日,我局发现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和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近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分别为NO:HBHZ202201340、NO:HBHZ202200765、NO:HBHZ202200762、NO:HBHZ202200763)显示:标识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4/12,620ml/瓶)、“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3/03,620ml/瓶)、“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10/19,620ml/瓶)、“古澜轩秀植源柠檬温和控油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1/02,620ml/瓶)四批次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抽检均不合格,不合格项为:1、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出浓度不符合规定;2、检出不得在洗发护发类产品中添加的“三氯生”。

经查: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725),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书》,由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配方和包装材料等,当事人负责加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9日,生产“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10/19,620ml/瓶)156瓶,留样6瓶;于2022年1月2日生产“古澜轩秀植源柠檬温和控油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1/02,620ml/瓶)156瓶,留样6瓶;于2022年3月3日,生产“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3/03,620ml/瓶)156瓶,留样6瓶;于2022年4月12日生产“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4/12,620ml/瓶)156瓶,留样6瓶。其余的4个批次的各150瓶产品共600瓶上述产品全部发货给了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产品在上市销售前已由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化妆品备案。上述4批次产品在流通领域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抽检,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加工“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10/19,620ml/瓶)和“古澜轩秀植源柠檬温和控油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1/02,620ml/瓶)成本价为*元/瓶(不计包材);生产加工“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3/03,620ml/瓶)和“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4/12,620ml/瓶)成本价为*元/瓶(不计包材)。上述产品的包材均由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行提供,瓶子是*元/个,盖子是*元/个,即包材成本是*元/瓶。即“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10/19,620ml/瓶)和“古澜轩秀植源柠檬温和控油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1/02,620ml/瓶)的货值为5.15元/瓶,“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3/03,620ml/瓶)和“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4/12,620ml/瓶)的货值为5.25元/瓶。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货值为3244.8元,违法所得为2550元。

同时,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到当事人住所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混乱,无法找出留样的涉案产品,当事人存在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非专用,还用来生产其他合格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

3、现场笔录、现场相片、询问笔录等;

4、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分别为NO:HBHZ202201340、NO:HBHZ202200765、NO:HBHZ202200762、NO:HBHZ202200763);

5、涉案产品生产记录、投料记录、成品检验记录、销售单、包材成本证据等;

6、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产《委托加工协议书》;

7、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化妆品备案资料等。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基本生产和经营严重困难,当事人的上述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当事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一)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

二、罚款12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

三、罚款1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55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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