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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美白祛斑精华液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罚款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30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3-10)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3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7493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迪全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30号


当事人: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7608595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北路9号B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周迪全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仓库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原料仓库内发现标识供应商:浦诚、批号:PC2021042012、入仓日期:2021.4.26、保质期:2022.4.20、数量:5KG、检验状态:合格的“人参当归 PC25212/XF17”,对应的存料卡显示在6月24日取用0.003、结存数:4.851、经手人签字:李某;标识供应商:浦诚、批号:PC2020101503、入仓日期:2020.10.26、保质期:2021.10.15、数量:5KG、检验状态:合格的“植物淡香/XF03”,对应的存料卡显示在6月6日、6月22日、6月23日、7月13日、8月1日、8月4日、8月15日均有取用记录(共8次取用记录,其中6月22日有2次取用记录),结存数现为2.864,经手人签字:李某。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植物淡香/XF03”在2022年8月4日生产的“美肌臻萃精华水(生产批号:X220804L01)”半成品和在2022年8月15日生产的“美白祛斑精华液(生产批号:X220815L01)”的成品。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发现的上述原料及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6日购入原料“人参当归 PC25212/XF17”(批号:PC2021042012,保质期:2022.4.20),于2022年6月24日取用0.003kg“人参当归 PC25212/XF17”,生产“塑美大健康纤体塑身液(生产批号:X220624L01)1994瓶并售出,货值1994元。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购入原料“植物淡香/XF03”(批号:PC2020101503,保质期:2021.10.15),于2022年6月6日取用0.003kg“植物淡香/XF03”生产“OFY奢润美肌霜”(X220606L01)794瓶,货值754.3元;于2022年6月22日分两次各取用0.005kg“植物淡香/XF03”生产“纤蜜秀植萃莹润啫喱Ⅰ型”(批号:X220622L02)1491瓶和“纤蜜秀植萃莹润啫喱”(批号:X220622L01)1491瓶,货值分别为342.93元和372.75元;于2022年6月23日取用0.005kg“植物淡香/XF03”生产“纤蜜秀植萃莹润啫喱Ⅱ型”(批号:X220623L01)1991瓶,货值358.38元;于2022年7月13日取用0.004kg“植物淡香/XF03”生产“爵恋盈透保湿柔肤水”(X220713L01)98瓶,货值196元;于2022年8月1日取用0.023kg“植物淡香/XF03”生产“脉朵补水营养霜”(X220801L04)494瓶,货值568.1元;于2022年8月4日取用0.002kg“植物淡香/XF03”生产“美肌臻萃精华水(生产批号:X220804L01)半成品122kg,货值366元;于2022年8月15日取用0.001kg“植物淡香/XF03”生产“美白祛斑精华液(生产批号:X220815L01)1000套,货值500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

上述产品除“美肌臻萃精华水(生产批号:X220804L01)半成品和“美白祛斑精华液(生产批号:X220815L01)”的成品外全部售出。上述产品总货值5452.4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586.46元。上述已售出产品当事人未保存留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4.批生产记录、成本核算清单、原料入仓记录和送货单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后续配合处理情况;

5.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从轻情节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处罚。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原料“人参当归 PC25212/XF17”(批号:PC2021042012,保质期:2022.4.20)4.851kg、原料“植物淡香/XF03”(批号:PC2020101503,保质期:2021.10.15)2.864kg、“美白祛斑精华液(生产批号:X220815L01)1000套、“美肌臻萃精华水(生产批号:X220804L01)半成品122kg;

三、没收违法所得4586.46元。

四、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54586.4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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