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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恩妮诗美甲用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虚假的“恩妮诗甲油胶专业卸甲水”未备案【罚款9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76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3-22)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7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恩妮诗美甲用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5336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谢卓豪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76号


当事人:广州市恩妮诗美甲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W5A1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夏东一路87号3栋501房

法定代表人:谢卓豪


2022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广州市恩妮诗美甲用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虚假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0日委托河源然生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恩妮诗爆裂卸甲膏”(15g)200瓶,购进价格1.2元/瓶;于2022年10月12日委托佛山艾丽珊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恩妮诗高密度拉线胶”(12ml玫瑰金)50瓶,购进价格为1.6元/瓶,能够提供上述两款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委托加工合同及购进单据等材料。当事人从小作坊购进“恩妮诗甲油胶专业卸甲水”(160ml)100瓶,购进时没有外包装,自行在瓶身贴上其公司商标和名称后再使用与上海妮诺化妆品有限公司合作生产时用剩的旧包材包装后进行销售,外包装标签为虚假标签,未保存购进单据,且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产品备案信息及检验报告。当事人以单价12.8元/瓶的价格在天猫平台上销售“恩妮诗甲油胶专业卸甲水”(160ml)100瓶;以单价12.8元/瓶的价格在天猫平台上销售“恩妮诗高密度拉线胶”(12ml玫瑰金)50瓶;以单价9元/瓶的价格在京东平台上销售“恩妮诗爆裂卸甲膏”(15g)200瓶,能够提供销售记录。截至我局查获时止,所有产品均以全部销售完,已经没有库存,依法不予以没收。现认定涉案产品“恩妮诗甲油胶专业卸甲水”(160ml)货值为1280元,违法所得1280元;涉案产品“恩妮诗爆裂卸甲膏”(15g)及“恩妮诗高密度拉线胶”(12ml玫瑰金)货值2440元,违法所得24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涉案产品的厂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购进单据、《情况说明》证明涉案产品来源情况。4.“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截图,证明产品的备案情况。5.涉案产品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销售状况。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查处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恩妮诗甲油胶专业卸甲水”(160ml)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与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标签虚假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系,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当事人同时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经营“恩妮诗甲油胶专业卸甲水”(160ml)涉嫌经营标签虚假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购进“恩妮诗爆裂卸甲膏”(15g)及“恩妮诗高密度拉线胶”(12ml玫瑰金)时未保存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的违法行为与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系,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当事人同时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购进“恩妮诗爆裂卸甲膏”(15g)及“恩妮诗高密度拉线胶”(12ml玫瑰金)未保存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的“恩妮诗甲油胶专业卸甲水”(160ml)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

二、罚款23000元。

当事人购进的“恩妮诗甲油胶专业卸甲水”(160ml)、“恩妮诗爆裂卸甲膏”(15g)及“恩妮诗高密度拉线胶”(12ml玫瑰金)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保存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保存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440元;

三、罚款23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保存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720元;

三、罚款46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国产普通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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