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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摩欣霏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没20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3〕292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3-29)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当事人:广州摩欣霏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2022年01月20日,我局根据线索发现广州摩欣霏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7日向我局发出《线索移送及协查函》(南(狮)综执(市监)协查字[2022]3号),随函所附佛山市食品药品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C-00009J)一份,该《检验报告》显示名为“水草坊新肌修复精华”(标示生产企业:广东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6-12,包装规格:10ml/瓶)检出“氯苯那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要求,为不合格化妆品。由于上述产品为广州摩欣霏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摩欣霏有限公司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C-00009J),告知了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当事人经对《检验报告》进行查看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贮存、销售上述产品,我局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03日对当事人所销售的“水草坊新肌修护精华”(批号:2021-10-07)进行了抽样检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1A13533)显示: “经抽样检验,在化妆品中检出不得添加的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0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了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当事人经对《检验报告》进行查看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贮存、销售上述产品,我局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摩欣霏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与广东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由广东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加工化妆品。当事人广州摩欣霏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28658)。当事人广州摩欣霏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厂家生产“水草坊新肌修护精华”时,提供一款名为FG-1-A活性修复素的原料,该原料中检出 “氯苯那敏”,另厂家出厂的时候没有检验“氯苯那敏”项目,因此导致“水草坊新肌修护精华”检出“氯苯那敏”,检验不合格。 截止2022年01月20日我局查获时至,当事人广州摩欣霏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 “水草坊新肌修护精华”(批号:2021-06-12)462瓶和“水草坊新肌修护精华”(批号:2021-10-07)463瓶,进货价为3元/瓶,合计进货成本2775元。销售 “水草坊新肌修护精华”(批号:2021-06-12)462瓶,销售“水草坊新肌修护精华” (批号:2021-10-07)186瓶,合计648瓶,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水草坊新肌修护精华”(批号:2021-06-12)462瓶和“水草坊新肌修护精华”(批号:2021-10-07)的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所示,上述产品销售单价均为14元/瓶,收款9072元。剩余水草坊新肌修护精华”(批号:2021-10-07)277瓶,其中6瓶免费提供我局抽样检测使用,其余271瓶已由工厂召回。综上,当事人广州摩欣霏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产品违法所得为9072元,货值为129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佛山市食品药品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C-00009J);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罚款金额:19.5万元

没收金额: 0.959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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