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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飘扬化妆品有限公司染发特证标签与实际使用成分不一致【罚款6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55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4-04)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35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美飘扬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843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建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0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55号


当事人:广州美飘扬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8382132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东凤西路东源街8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签发的《检验报告》(№:GQEYLLTA0650505RA)显示:广州美飘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飘扬染发啫喱(栗子色)(植物滋润型)”(包装规格:220ml,生产/购进日期/样品批号:202201050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其中间氨基苯酚与标签标识不一致,单项判定为问题项,最终结论为不合格。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9月30日的签发的《检验报告》(№:JS2022HP0047)显示:广州美飘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飘扬染发啫喱(葡萄紫色)(植物滋润型)(包装规格:500ml/瓶/盒,批号:2021111001)经抽样检验,对苯二胺项目、对氨基苯酚项目、间氨基苯酚项目、间苯二酚项目、4-氨基-2-羟基甲苯项目、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项目、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项目判定为问题项,最终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涉案批次化妆品成品及留样。当事人现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我局已于2022年12月2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1)当事人于2022年1月5日生产了“美飘扬染发啫喱(栗子色)(植物滋润型)”(包装规格:220ml,生产/购进日期/样品批号:2022010501)203瓶,3瓶用于留样,剩余200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上述“美飘扬染发啫喱(栗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在《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210775)上注明成分有间氨基苯酚,且实际使用成分也有间氨基苯酚,但该产品包装的标签标识上注明的成分没有间氨基苯酚。因此,该产品包装的标签标识上注明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

(2)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生产了美飘扬染发啫喱(葡萄紫色)(植物滋润型)(包装规格:500ml/瓶/盒,批号:2021111001)503瓶,3瓶用于留样,剩余500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该批次产品经检验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标签与实际使用成分不一致:①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②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2.实际使用成分与当事人提供的《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210761)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①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②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3.该产品的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

当事人无法提供与美飘扬染发啫喱(葡萄紫色)(植物滋润型)(包装规格:500ml/瓶/盒,批号:2021111001)一致的《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上述两个批次的留样已被当事人员工销毁,留样均已被破坏。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2日对涉案批次化妆品组织召回,由于时间较为久远,产品均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成功召回。当事人销售“美飘扬染发啫喱(栗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的价格为4元/瓶,销售“美飘扬染发啫喱(葡萄紫色)(植物滋润型)”产品的价格为6元/瓶。当事人生产(经营)“美飘扬染发啫喱(栗子色)(植物滋润型)”(包装规格:220ml,生产/购进日期/样品批号:2022010501)的货值金额共计812元,销售金额共计8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美飘扬染发啫喱(葡萄紫色)(植物滋润型)(包装规格:500ml/瓶/盒,批号:2021111001)的货值金额共计3018元,销售金额共计3000元。

综上,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美飘扬染发啫喱(栗子色)(植物滋润型)”(包装规格:220ml,生产/购进日期/样品批号:2022010501)的违法所得为8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美飘扬染发啫喱(葡萄紫色)(植物滋润型)(包装规格:500ml/瓶/盒,批号:2021111001)的违法所得为3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GQEYLLTA0650505RA、№:JS2022HP0047)、《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销售记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美飘扬染发啫喱(葡萄紫色)(植物滋润型)”产品和生产未经注册的“美飘扬染发啫喱(葡萄紫色)(植物滋润型)”产品的违法行为,属于有牵连关系的同一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择一较重的行政法律后果予以规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按数发布“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列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一、当事人生产化妆品没有保留留样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对当事人未保存化妆品留样的行为,我局决定依照《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二、当事人生产的“美飘扬染发啫喱(栗子色)(植物滋润型)”及“美飘扬染发啫喱(葡萄紫色)(植物滋润型)”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美飘扬染发啫喱(栗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的行为,我局决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三、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美飘扬染发啫喱(葡萄紫色)(植物滋润型)”产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美飘扬染发啫喱(葡萄紫色)(植物滋润型)”产品的行为,我局决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

3、罚款6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3800元。

因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涉案批次化妆品成品及留样,我局决定对涉案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化妆品不予没收处理。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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