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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标示的美白祛斑剂:烟酰胺【罚款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19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07-29)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11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3****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丹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19号


当事人: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581***92B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花***号

法定代表人 :*丹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生产“丽**美白祛斑霜”(批号:HF3A0631、限用日期:20260105、规格:30g/瓶/盒)化妆品,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300334),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美白祛斑剂:烟酰胺。)。上述批次产品共计生产504盒,留样3盒(已销毁),自检消耗1盒,剩余500盒销售至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无召回。上述产品销售价格1.5元/盒,违法所得750元,货值7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产品生产记录、出入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检验报告》(No:HC202300334),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二、罚款50000元。

(罚没合计:5075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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