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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希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品牌方飞检)【罚款1.8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27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10-28)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2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希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82384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丽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27号


当事人:广州市希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3HT398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米龙东南路21号201房

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希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一名自称张鹏在现场配合检查,提供了《营业执照》备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SWEET MINT自然立体三色眉粉02灰绿色”化妆品;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其公司曾销售过上述化妆品,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备案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份委托江西省诗兰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共生产“SWEET MINT自然立体三色眉粉02灰绿色”200支,当事人未向生产厂家索要该化妆品的备案信息,并在此情况下上市销售了上述产品。涉案产品货值为人民币52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20元。

鉴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与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构成牵连吸收关系,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与行政处罚并可以从重处罚;”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因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二、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8000元;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2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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