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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诺德丽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4〕1415号(连环案)

李锦聪5个月前 (07-30)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诺德丽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44094303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姚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415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与文某(李某的管理员)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当事人委托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自然人李某(另案处理)生产“贝缇诺灵芝净柔洁面乳”(2ml/包)等7款化妆品,当事人向李某提供料体和包材,李某负责完成灌装。李某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南街4-6号海信大厦6楼的经营场所内灌装生产,实际生产了贝缇诺灵芝舒护倍润精华霜(规格:1g,生产批号:23K20B01)21778包,贝缇诺灵芝倍润精华液(规格:5g,生产批号:23K21A01)20790包,贝缇诺灵芝嫩肤精华液(规格:5g,生产批号:23K19A01)21000包,贝缇诺灵芝蜂巢逆龄精华液(规格:5g,生产批号:23K20A01)20880包,贝缇诺灵芝净柔洁面乳(规格:2g,生产批号:23K20B01-1)38600包,贝缇诺灵芝素颜隔离霜(规格:1.6g,生产批号:23K26B01)19300包,贝缇诺灵芝洁颜油(规格:2g,生产批号:23K20E01)20930包。2023年11月7日,李某将灌装好的上述7款化妆品以未装盒的形式交付给当事人,上述产品的加工费均是0.038元/包,上述产品共计163278包,当事人向李某支付加工费共计6204.5元。当事人安排工人将上述7款化妆品均按照100包/盒的包装规格装盒,完成装盒工序后,当事人将上述7款化妆品成品销售给上海易生美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获得销售款8353元。鉴此,当事人委托李某生产的上述7款化妆品货值共计8353元,违法所得8353元。当事人发出召回通知,但未能召回。上述7款化妆品均已完成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备案人均为广州诺德丽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上述7款化妆品的包装规格均为100包/盒,包装盒上均印刷有“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诺德丽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批号等信息。上述7款化妆品包装标识的生产企业与实际生产厂家信息不符,当事人存在生产虚假标签的化妆品行为。当事人生产的贝缇诺灵芝舒护倍润精华霜等5款化妆品未保存成品留样,也无留样记录,构成未按规定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贝缇诺灵芝净柔洁面乳(净含量:2ml)”18100包;二、没收违法所得8253元;三、罚款115000元。罚没款合计123253元。
罚款金额(万元)11.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8253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7-30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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