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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景跃贸易有限公司“希妍萃”油橄榄橄榄苦苷虚假宣传【罚款50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金处〔2024〕282024002906号

李锦聪1个月前 (11-21)上海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金处〔2024〕28202400290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上海景跃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MA1K4QDN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汤璟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50.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1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载附件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景跃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QDN00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复兴东路8号1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汤璟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4月1日,主要通过天猫、京东、抖音及小红书等网络平台经营“希妍萃”品牌化妆品。

当事人作为被诉化妆品“希妍萃橄榄积雪草舒颜精华液”的境内责任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为美国希妍萃公司,并于2021 年4月6日取得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备案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002240。产品备案成分为:水、油橄榄(OLEAEUROPAEA)叶提取物、积雪草(CENTELLAASIATICA)提取物、泛酸、甘油、葡糖酸锌、谷氨酰胺、牛磺酸、精氨酸、棕榈酰四肽-7、棕榈酰三肽-1、棕榈酰五肽-4、熊果苷、苯氧乙醇。

当事人提供了被诉化妆品的初始备案材料、生产方美国希妍萃公司提供的“希妍萃橄榄积雪草舒颜精华液”认证材料,包括被诉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材料进货记录、产品配方、被诉产品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及品牌授权书等材料。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被诉化妆品成分进行检测,检出产品中含有羟基酪醇,含量为0.2-0.8mg/kg,但未能提供橄榄苦苷的检测报告,检出1,3 丁二醇含量为29.15mg/kg。同时,当事人提供了关于涉案产品备案成分积雪草(CENTELLAASIATICA)提取物、熊果苷、泛酸的检测报告,证实涉案产品确实存在上述备案成分。

另查,自2023年7月28日至2024年3月1日,当事人在小红书推广页面发布了关于涉案产品“希妍萃橄榄积雪草舒颜精华液”的宣传内容,其中包括“CSS油橄榄精华自地中海沿岸的橄榄数,含有较高的橄榄苦苷”等广告语。经查证,涉案产品并非来自地中海沿岸,涉案产品宣传中所称的“含有较高的橄榄苦苷”,该产品备案成分为油橄榄(OLEAEUROPAEA)叶提取物,且当事人出具的涉案产品检测报告中也未检出橄榄苦苷成分。

经查实,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无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网页截图、产品配方、产品初始备案材料、生产厂家营业执照、授权书、生产工艺、投料记录等。

本局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时夸大宣传,导致较大舆情,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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