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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汉植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罚款1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3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汉植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01150236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佐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430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27日下料开始生产涉检的“MYUTXIA苗御草本泥膜”,同日罐装及包装。共生产了220盒,除了6盒留样,4盒自检,其余210盒于2024年10月20日已全部销售,每盒销售价格是12元/盒,违法所得为2520元。因为快销品,经销商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2592元。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MYUTXIA苗御草本泥膜”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G20240381),经抽样检测,“MYUTXIA苗御草本泥膜”菌群总数不符合规定,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汉植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佐平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管环节)市局转来线索,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南岭岗埔路五街4号二楼的经营场所送达《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Z20240075)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根据(省管环节)市局转来线索,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台江某美容院销售的“MYUTXIA苗御草本泥膜”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G20240381),经抽样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G20240381),当事人签收并确认涉检产品由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27日下料开始生产涉检的“MYUTXIA苗御草本泥膜”,同日罐装及包装。共生产了220盒,除了6盒留样,4盒自检,其余210盒于2024年10月20日已全部销售给广州万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每盒销售价格是12元/盒,违法所得为2520元。因为快销品,经销商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2592元。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20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共1252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52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09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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