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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潮阳市监处罚﹝2024﹞1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513723821304J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明城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化妆品“柔之选芦荟滋润洗手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28日 |
潮阳市监处罚﹝2024﹞19号
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8日
生产企业名称 | 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477 |
住所 | 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工业区 |
生产地址 | 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工业区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13723821304J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林明城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3年08月2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6月2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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