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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25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155236642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蒋斌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7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257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239)。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下指令单生产“BONYHAiR染发霜(金铜色)”(批号:BN52200201,净含量:100ml),共生产了1203支,自检使用了1支,被抽检6支,留样3支,其余均已销毁,订单销售价为2元/支。当事人生产完成后并未实际向客户发货,当事人在存放一段时间后便进行了自行销毁。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向我局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生产记录称上述批次产品生产数量为124支。2024年6月3日,当事人主动向我局反映其曾向我局提供的生产记录为虚假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要负责人为当事人副总经理王xx。2021年1月7日,当事人生产“BONYHAiR染发霜(金铜色)”(批号:BN52100019,包装规格:100ml),至我局检查发现时为止共生产了123支,其中留样3支,剩余120支已全部销售,销售价为2元/支。均已无法召回。2020年4月2日,当事人下指令单生产BONYHAiR染发霜(闷青色)2020年4月7日灌装生产,共生产了480支(含留样3支,自检1支),2020年5月5日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产品共476支给客户,销售价为2元/支,均已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612元,违法所得119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资质;3.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留样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及留样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3月14日的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虚假的产品生产记录。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鉴于当事人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11月22日、2020年8月19日、2020年11月27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12月13日、2024年3月7日因未按照已经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化妆品生产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穗云市监江高食行罚【2019】003号、穗云市监江高食药处字〔2019〕014号、穗云市监江高食药处字【2020】22号、穗云市监江高食药处字〔2020〕37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671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030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592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403号),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涉案产品未有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涉案产品未有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92元;二、罚款81000元。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处罚款13000元;决定对责任人王xx处罚款8500元。综上决定对责任人王xx处罚款8500元,另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92元;二、罚款94000元。(合计罚没9519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10日

罚没 9.52

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1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区振华北路83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区振华北路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2366422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蒋斌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4月0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4月0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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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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