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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37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1MA59AJDQ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辉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7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79号


经查明: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241)。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该报告显示标示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桐雨靓芳香染发霜(自然黑)”(批号:JT231201A,限期使有日期2026/11/28,包装规格(450mlX2))苯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不申请复检。当事人能提供桐雨靓芳香染发霜(自然黑)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20230176)。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9日生产桐雨靓芳香染发霜(自然黑)”(批号:JT231201A,限期使有日期2026/11/28,包装规格(450mlX2))1088盒,自检用掉1盒,留样6盒,剩余的1081盒2023年12月2日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共计7403.6元。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桐雨靓芳香染发霜(自然黑)”(批号:JT231201A,限期使有日期2026/11/28,包装规格(450mlX2))货值为7451.55元,违法所得7403.6元。对于我局在当事人处发现的6盒桐雨靓芳香染发霜(自然黑)(批号:JT231201A,限期使有日期2026/11/28,包装规格(450mlX2))进行自行销毁。另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桐雨靓芳香染发霜(自然黑)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非专用,还用来生产其他合格化妆品。事发后,当事人进行产品召回,由于染发膏为消费品,至案件调查终结,召回产品数量为0。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幅度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403.6元;二、对当事人罚款11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25日

罚没 1.84

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4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同兴大街3号(空港白云)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同兴大街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JDQ6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吴辉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2月1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09月0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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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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