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8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都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683298458J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秀英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8月2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85号
经查明:2024年1月18、1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飞行检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发现当事人存在1个关键项目问题、3个重点项目问题和1个一般项目问题,结果判定为:实际生产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要求。检查当天,当事人无生产化妆品成品。检查中共涉及1个半成品、1个产品存在问题,其中:根据检查要点第61点,当事人存在1个关键项目问题:车间内存放半成品,标示为“巨爱巨美青春平衡精华液,批号:HY2024010902”,经与质量安全负责人确认,该批次半成品为外购半成品,未能提供相关生产记录,无法证明该批次产品的投料配方及生产工艺与该产品备案执行的标准相一致。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对该半成品予以销毁、无害化处理。根据检查要点第16点,当事人生产的“绮兰姿净颜精华液,批号:20240120D1,限期使用日期:20270107”产品存在重点项目问题:标示取样日期:2024.01.20,而检查当天为2024年1月18日,批记录中的《灌装包装工序》显示指令日期为2024.01.19、《灌装车间生产记录表》显示灌装日期为2024.01.20、《领料单》显示半成品领料日期为2024.01.20等。该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1月17日生产,共计生产498盒,检测2盒,留样3盒,销售493盒,销售为4.5元/盒,销售金额为2218.5元。因不符合的项目为执行记录管理制度不到位,未发现该产品存在质量风险问题,当事人未予以召回。根据现场笔录、物品、照片、询问笔录、批生产记录等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产品货值为2241元,违法所得为2218.5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裁量基准表》,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适用从轻级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进行处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218.5元;二、罚款10781.5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21日
罚没 1.3万 元
广州都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都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95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中路39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中路3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83298458J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王秀英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7月1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12日 |
状态 | 暂停生产、经营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都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暂停生产、经营的公告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65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17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
特此通告。
广州都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