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9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三荣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CM1G52K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信国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1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90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61)。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下指令单生产“威品染发膏(酒红色)”(批号:SR22062303;限期使用日期:2025/06/22),于2022年6月25日生产完成,共生产了214支,留样4支,剩余210支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48元/支,共计销售310.8元。2022年6月25日,当事人下指令单生产“威品染发膏(浅黄色)”(批号:SR22062715;限期使用日期:2025/06/26),于2022年6月29日生产完成,共生产了354支,留样4支。剩余350支销售完毕,销售单价均为1.48元/支,共计销售518元。当事人生产的“威品染发膏(酒红色)”(批号:SR22062303;限期使用日期:2025/06/22)被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A******************,报告显示“威品染发膏(酒红色)”(批号:SR22062303;限期使用日期:2025/06/22)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备注: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1-萘酚。);当事人生产的“威品染发膏(浅黄色)”(批号:SR22062715;限期使用日期:2025/06/26)被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JS2024HP0164),报告显示“威品染发膏(浅黄色)”(批号:SR22062715;限期使用日期:2025/06/26)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备注: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840.64元,违法所得为828.8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9月13日出具《申请书》,称对上述行政处罚不进行陈述、申辩,恳请我局尽快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严格按照处罚决定履行相关义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28.8元;二、罚款51000元。(合计罚没51828.8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8日
罚没 5.18万 元
广州市三荣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三荣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26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荔路3号 (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荔路3号A1栋、B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M1G52K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信国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5月2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11月2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三荣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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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