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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圣肤兰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名称与实际特证产品名称不一致“依易美丰韵美乳霜”【罚款9万】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823号

李锦聪2年前 (2022-11-22)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823号

当事人:广州圣肤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3650351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A座179号

法定代表人:刘雪霞


2022年7月15日,根据上级移交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5日委托广州碧婷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调查)生产“依易美花月情美乳霜(委托合同产品名称)”,委托数量2000盒,双方约定,产品的包材由当事人提供,原料由广州碧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并加工生产出成品。当事人向广州碧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包材,包括彩盒、吸塑、瓶子、外罩等材料,外观包装上产品标识“依易美丰韵美乳霜”、“国妆特字20192096”等信息。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向广州碧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交付货款3324.3元,广州碧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将生产的1583盒“依易美丰韵美乳霜”产品(批号:E030221,规格:50g/盒)交货给当事人,收取3324.3元加工费,并退回剩余包材。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起以3.5元/盒的价格售出“依易美丰韵美乳霜”产品(批号:E030221,规格:50g/盒),至2021年11月2日止,共售出1583盒,产品全部售完,销售金额共计5540.5元。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剩余包装材料已销毁,产品无库存,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因涉案产品已被客户销售完毕,当事人未能顺利召回,未退还相关费用。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依易美丰韵美乳霜(批号:E030221,国妆特字:20192096)”属特殊化妆品,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192096)中产品名称是“花月情千姿美乳霜”,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名称与实际特证产品名称不一致,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批发企业,未能建立化妆品销售台账,构成未建立化妆品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销售“依易美丰韵美乳霜(批号:E030221,国妆特字:20192096)”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540.5元。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委托加工合同书》、生产批记录、送货单据复印件、货款转账记录、销售单据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2年 9月 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1.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540.5元;

二、罚款90000元。

2. 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化妆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化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出货日期等内容”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化妆品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5540.5元;

三、罚款9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5540.5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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