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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郑明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郑明明凝时抗皱胶囊精华”“从根源对抗肌肤衰老”、“用1次嫩1次”、“28天显著改善皮肤6大问题”【罚款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8号

李锦聪2年前 (2022-12-30)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8号


当事人:广东郑明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12E1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83号10楼1002房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2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83号10楼1002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宣传推销其“郑明明凝时抗皱胶囊精华”产品,于2022年4月23日起在其微信平台“广东郑明明”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全新上市 一瓶硬核抗皱新品,等你解锁”的文章,文章中含有“从根源对抗肌肤衰老”、“用1次嫩1次”、“28天显著改善皮肤6大问题”等字样的内容。经查证,“郑明明凝时抗皱胶囊精华”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并不具备上述宣传内容所宣称的功效,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并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并误导消费者。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郑明明凝时抗皱胶囊精华”产品获销售金额7518元。

当事人在公众号发布的相关内容文章应认定为利用自媒体、自有网站等以自媒体形态发布广告从事广告宣传。根据广告法释义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当事人公众号宣传页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的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整改,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销售金额较少,案发后立即改正,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等因素,为贯彻落实中央“六保”“六稳”的政策精神,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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