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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尤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3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08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07-04)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90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尤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279093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潘浩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0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08号

 

当事人:广州尤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CJU6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老屋街五巷9号313房;

法定代表人:潘浩

2023年2月10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发现广州尤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歌威迷亚染发膏(梨木灰)2支、歌威迷亚染发膏5袋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起未经许可擅自广州市白云区永兴榕树塘街北三巷1号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于2022年10月停止生产化妆品。当事人共生产歌威迷亚染发膏(梨木灰)952支;歌威迷亚染发膏(高级灰)750支;歌威迷亚染发膏(抖音蓝)900支;歌威迷亚染发膏(蜂蜜棕)510支;歌威迷亚染发膏(媚拉红)650支;歌威迷亚染发膏1705袋。至被我局发现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化妆品总金额为1601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6010元,货值为16058.67元。其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歌威迷亚染发膏(抖音蓝,限期使用日期:2024/12/21)与歌威迷亚染发膏(高级灰,限期使用日期:2024/12/21)检验不合格,上述两款产品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料、包材等均由当事人购买,已使用完毕,生产结束后,工具、设备等已采取低价出售等方式处理,因此未对相关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扣押,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证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销售记录复印件、《检验报告》、生产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等。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一般级别。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未经许可生产的化妆品歌威迷亚染发膏(梨木灰)2支、歌威迷亚染发膏5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16010元;

三、罚款330000元。(合计罚没款:34601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及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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