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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肤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吊销许可证件】法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终身禁止从业(粤药监妆罚〔2024〕2012号)

李锦聪2个月前 (10-15)吊销许可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有限公司、邢××、钱××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4〕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
违法事实经查,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美肤保养液(批号:M20231211001,包装规格:20ml×6瓶)、××美肤保养液(批号:M2023100701,包装规格:20ml×2瓶)经检验,均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生产了××美肤保养液(批号:M20231211001,包装规格:20ml×6瓶)150套共计900瓶;已销售150套共计900瓶,销售价格为300元/套;召回130套共计780瓶。该批次产品违法所得为6000元,货值金额为45000元。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生产了××美肤保养液(批号:M2023100701,包装规格:20ml×2瓶)500套共计1000瓶;已销售500套共计1000瓶,销售价格为100元/套;召回456套共计912瓶。该批次产品违法所得为4400元,货值金额为50000元。
上述涉案2批次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0400元,货值金额为95000元。
此外,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消费者使用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且涉案产品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的情况被“抖音”“新浪网”等网络媒体转载,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为邢××,对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产涉案2批次化妆品的行为负法定责任。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销售管理由钱××负责,涉案2批次产品从原料采购到组织生产均由其负责,钱××为该案的主要责任人。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类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取消备案;限制从业。
处罚内容一、对当事人的处罚:
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
2.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518);
3.取消××美肤保养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10754)产品备案;
4.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二、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邢××的处罚: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钱××的处罚: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罚款金额(万元)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518)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0月8日
处罚有效期10年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
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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