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罚款10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4〕947号(连环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893182532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松茂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94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涉嫌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媄丽怡苒花水润修颜粉底液(自然色)”(规格:1g)产品的备案人为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4日委托李某生产“媄丽怡苒花水润修颜粉底液(自然色)”(规格:1g)30700包,李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南街4-6号海信大厦6楼完成上述生产行为,李某无法提供该地址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023年10月7日李某生产完成后直接发货给当事人客户。当事人以0.12元/包的价格销售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和留样。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向客户发出召回公告,客户反馈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涉嫌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货值合计为3684元,违法所得为3684元。另查明,上述“媄丽怡苒花水润修颜粉底液(自然色)”(规格:1g)产品外包装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村白象岭大道12号,化妆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49”,与实际生产厂家信息不符,当事人存在生产虚假标签的化妆品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3、情况说明、“卷膜灌装沟通群”微信群聊天记录、李某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情况;4、订单记录、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情况;5、召回资料,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召回情况。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和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行为构成牵连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该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采用一般级别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故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684元;二、罚款105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和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3684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29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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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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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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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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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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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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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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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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